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嘉文旅[2022]69号)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

 

乡村民宿作为一种新兴休闲业态,已成为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将乡村民宿培育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度假好去处和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产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其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实施原则

(一)规划引领、聚焦重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郊野公园、旅游景区、度假区周边区域,及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点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建设发展,强化乡村民宿的集聚效应,避免零星散落、无序发展,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二)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引导乡村民宿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嘉定地域特点和江南文化特色,深化文旅融合,鼓励“乡村民宿+民俗”“乡村民宿+非遗”“乡村民宿+书屋”“乡村民宿+艺术”等融合形式,着力探索“一家一品一特色”的发展模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多方参与,品质优先。在充分发挥当地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依法用作乡村民宿经营。鼓励农户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至农民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其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集约发展高品质民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三、申办条件

申办乡村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物要求

1、乡村民宿用房应为独立的建筑物,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房屋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其中,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禁止用于开设民宿。

2、非旅馆业用房建筑暂用于乡村民宿经营的,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文物建筑改造为乡村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或生态环境敏感区附近开设民宿。

3、乡村民宿用房单体建筑内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4、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确保所用房屋自身及相邻房屋的整体建筑安全。乡村民宿原则上应以现状建筑物为主,民宿建筑改造和经营应符合农村建房建筑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在设计、修缮与改造时不得影响结构主体安全,且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乡村民宿申请主体应填报《嘉定区乡村民宿房屋登记表》(附件1)。鼓励对外经营前向所在地镇政府提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5、乡村民宿整体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文化习俗、景观环境相协调,乡村民宿装修时应注重风貌保护。

6、同一区域同一乡村民宿多栋用房登记可共用一个营业执照,但须一栋一备案。

(二)经营主体要求

1、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

2、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

3、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三)公共安全要求

乡村民宿改造、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公安部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文后附有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相关要求(附件2)。

(四)诚信经营要求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明显行业特征的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公示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主动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嘉定区乡村民宿诚信经营主体承诺书》(见附件3))。鼓励经营主体提交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同时,必须保证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一致。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网络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应在其服务信息首页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若上述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嘉定区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提供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

(五)从业人员要求

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及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四、证照办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4号)的要求,创新制度供给,将乡村民宿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支持乡村民宿行业实行基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准入制。按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再造审批管理服务流程。凡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在登记机关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后,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一网通办”办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类别为“乡村民宿”)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乡村民宿,同时完成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登记。需办理食品经营、酒类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许可事项的乡村民宿,可同步通过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有关事项进行办理,各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备案。

具体办理流程以上海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办理指南为准,进行统一、规范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在安全隐患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镇。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附件4),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乡村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镇、村属地管理职能

街镇加强区域范围内的乡村民宿规划执行、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特种设备、村容村貌、建筑质量等监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发现与处置。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

六、强化保障

(一)合力统筹推进。完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嘉定分局(治安支队)、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地区办、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街镇组成的嘉定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等。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各街镇要加强属地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推进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工作。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发展乡村民宿工作力度,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计划,与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相衔接,引导开发高品质民宿项目,打造民宿集聚区,完善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强化属地责任,对照市、区两级关于民宿发展的相关要求对所在地的乡村民宿进行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发、建设,严格落实乡村民宿的监督和管理。

(三)提升服务标准。推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标准,鼓励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民宿等级评定。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服务质量等培训,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四)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嘉定区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成立或参加乡村民宿协会,推动行业自我管理、健康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对外学习交流,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其他

(一)鼓励区内已有的乡村民宿相关服务场所,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整改提升,并通过一业一证综合行政许可后,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二)条件成熟的古镇、老街且3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办民宿可参照执行。

(三)乡村民宿相关的新业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四)本办法自2022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嘉定区乡村民宿房屋登记表》

2.《嘉定区乡村民宿建设(公共安全)相关要求》

3.《嘉定区乡村民宿诚信经营承诺书》

4.《关于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