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 千亿级产业集群,根据《嘉定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9 号)(以 下简称“政策”)和《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嘉经〔2020〕15 号) ,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支持对象
在嘉定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流程
1、由区经委负责组织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相关企业的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按本细则申 报扶持政策。
2、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细则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准备申报 材料报送至所属街镇。
3、由各街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经委。
4、区经委将企业材料分送至各责任单位进行评审。有多个责任单位的, 由排名第一的单位牵头评审。 各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报区经委,区经委汇总后形 成初步企业扶持方案,提交推进上海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建设嘉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扶持名单及扶 持金额。
5、对扶持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统一拨付扶持资金。
6、个别事项如需其他程序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政策第一条 打造高端技术研发机构。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 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 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的认定文 件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认定(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成长 性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认定后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资金资助;其中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 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按照张江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区科委】
按照《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嘉科合〔2021〕3 号)执行。
政策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智能传感器及智能硬件高端通用 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核 心技术空白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后按其研发投入的 30% 给予扶持,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 位:区经委、区科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明专利书复印件;
4、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5、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证明复印件;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四条 支持企业首轮流片。支持集成电路及 MEMS 设计企业研发,给予工程产品首轮流片 50% 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签订的工程流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首轮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公司 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情况说明等);
5、首轮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工程样片测试认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 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按测试认证的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给予 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文件(不包含量产测试);
4、测试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结果报告,包括测试数量、测试项目、性能指标等内容;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六条 支持企业产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 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最高 10% 给予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报一款芯片产品,且每年申报的产品都不得有重复。【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自主研发设计芯片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相关芯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
5、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包含产品明细);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七条 支持 EDA 软件、设计仿真软件购买。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 或设计仿真软件 ( 含软件升级费用 ) 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给予补贴,年度累计补贴金额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软件购买(含升级)合同以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车规认证。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 AEC-Q100(IC)、101( 离散 元件 )、200 ( 被动零件 ) 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 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 生额的 50% 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开展车规体系的培训与认证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车规体系认证通过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智能传感 器产业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项目经评审认定后,按产学研投入经 费给予最高 50% 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扶持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委】
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9〕19 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规模发展
政策第十条 鼓励企业扩大规模。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 并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打造 MEMS 示范生产线。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新建 MEMS 示范生产 线及 MEMS 传感器芯片等专用芯片的关键技术产线改造,提升智能传感器及其核心芯片自主化水平。 优先推荐区内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和认定,对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智能传感器企业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10% 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 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5、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下达已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余款计划的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 上下游产业链,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可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对成功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 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并购金额 10%, 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并购成功证明材料;
4、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十三条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于落户嘉定区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经认定后予以供地的支 持;对于优质存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经认定新引进的智 能传感器相关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办公的,视其项目情况给予优惠地价,补贴最高 1000 万元; 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 10%-30% 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最高 1000 万元;租赁生 产、办公用房的, 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 50%-100% 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 1000 万元。【责任单位: 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说明事项:
1、新引进企业指自申报年份起,前 3 年内在嘉定注册成立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 5000 万元,可享受购房(30%)或租房(100%)的补贴;超 2000 万元且不足 5000 万元的,可享受购房(20%) 或租房(75%) 的补贴;不足 2000 万元的,可 享受购房(10%)或租房(50%)的补贴;
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智能传感 器相关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 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其余申报材料按照年度《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
(三)保护知识产权
政策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按照所缴纳官方规 定费用的 50% 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其余申报材料按照《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申报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供。
政策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对在维权 中胜诉的,给予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50% 的资助,同 一企业年度累计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知识产权维权事由资料、案件行政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4、维权费用凭证(包括司法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宣告受理费、律师费、 调解法律服务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5、维权所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明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金融服务, 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 的利 息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凭证(含银行出具的还贷记录清单);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所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 金额给予 50% 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保险合同(含专利保险、商标保险);
4、保险费发票、支付保险费的相关转账凭证;
5、投保所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明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易。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交 易,对智能传感器产业领域企业因技术创新研发需要,发生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的, 对受让方按其发生费用 50% 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转让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明文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及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购买 IP。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因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需 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扶持, 年度资助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IP 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加强合作交流
政策第二十一条 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院士专家成果展示与转化中心科技成果汇聚与转 化平台的作用,对接和满足智能传感器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支持成立国际研发交流机构平台,鼓励智能 传感器领域国际领先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等长期派驻专人进行技术交流与成果转化工作,按该机构的规 模和对本区贡献度,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专人进行技术交流与成果转化工作情况;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加快 经济重振,推动 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第二十二条 深化产业合作交流。支持企业在长三角区域主办或承办(省)市级以上重大论坛、 峰会、展会等活动, 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 30% 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 布展费等费用的 50% 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
申报材料:
企业主办或承办活动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活动相关合同复印件(须证明申报企业是活动主办方及承办方);
4、活动相关发票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
5、境外活动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6、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说明事项: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是指有中央、省市级领导或相关官方 机构参与,并在业界产生广泛影响力的商务活动,不包括企业培训、参观、产品发布、展销等活动。企 业在嘉定区外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原则上必须有相关官方机构共同主办或承办。 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费用,须凭借活动相关合同及相匹配的发票予以认定后 支持。
企业参加活动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展会相关情况介绍及相关备案文件、批复文件复印件;
3、展会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发票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境外展会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6、展会期间工作图片(需含公司名称或标志);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说明事项:境内展览会,是指经过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内举办的市级以上重大博览会、交 易会。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政策第二十三条 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龙头骨干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快 发展 MEMS 研发中试平台、智能传感器检测检验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设计、制造、封测联动研发和 生产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设计、制造、快速封测、应用示范推广等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实际投资金额中项目自筹资金的 30% 给予补贴,同一平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经认 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 10% 给予补贴,同一平台每年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申报材料:
新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二十四条 鼓励使用公共平台服务。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优先给予本区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提供 研发、测试服务。支持本区智能传感器企业申领区科技双创券,单个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 10 万 元额度。【责任单位:区科委】
按照《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双创券管理办法(试行)》(嘉科〔2021〕11 号)执行。
政策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构建联盟和组织。鼓励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牵头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 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联盟理事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组织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社团登记和认定文件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政策第二十六条 支持培育专业组织。鼓励与智能传感器产业相关的各类专业组织在嘉定落户,对在 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机构落户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类产业平台、产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参与产业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 认定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
申报材料: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引进符合智能传感器产业重点领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产业平台、产业协会等的法人登记证;
4、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行业内影响力证明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鼓励企业投融资
政策第二十九条 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为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担保和贴息贴费等金融服务,对提供担保的嘉定区内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 1.5% 给予补贴, 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新建的智能传感器相关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贷款部分,对经核实后的 贷款规模提供 2 个百分点的年度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 500 万元 / 年,连续补贴三年。对实现股改上 市挂牌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 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融资担保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融资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企业借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4、融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5、融资担保公司对账单和企业付款证明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贷款贴息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申请贴息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回单、从放款到结清的对账单、银行贷款使用划转凭证等复印件,银 行方出具的贷款正常使用证明;
4、利息支付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股改上市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股改上市挂牌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文件(如英文,需提供合法翻译件);
4、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的情况介绍(如境外上市, 需阐述上市的国内主体即为本次申报的嘉定企 业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股权关系证明);
5、企业近两年度税收情况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挂牌企业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政策申请表;
2、挂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挂牌通知、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或银行流水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鼓励人才集聚
政策第三十条 加强人才引进。特殊人才落户额度供智能传感器产业领域人才优先使用。对智能传感 器相关企业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 户口。发挥就业、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作用,优先为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提供人才落户、校企合作、公共 招聘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重点引进智能传感器产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 号)、《嘉定区关于鼓 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嘉人才办〔2016〕1 号)执行。
政策第三十一条 加强人才综合服务。对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申请 居住证加分、缩短居转户年限;优先享受区镇精英人才服务卡政策内容;优先享受公共租赁房、人才公 寓和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按照《关于推行嘉定精英人才服务卡的实施办法》(嘉人组发〔2016〕2 号);《嘉定区优秀人才 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嘉人社规〔2018〕5 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嘉人 社〔2017〕100 号)、《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01 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
2、所需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 清算。
3、申报企业如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承诺, 一经发现,中止其申请,已经同意的撤销其申请,同时 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三年内不 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的资金申请。获得资金的涉税支持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4、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再作补充规定。
5、本实施细则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嘉定区科学 技术委员会、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6、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原《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实施 细则》(嘉经 [2020]12 号)同时废止。